錢借出去了卻無聲無息,該如何討回?大部分人可能會想請律師打官司,但官司贏了錢就會自動入帳嗎?有人聽過可以拍賣債務人的房子,但是該如何請法院拍賣?本文將深入淺出,以簡單明瞭的步驟一一教學。
強制執行是什麼?
說穿了,強制執行就是「合法的討債」!當你借出一筆錢,在法律上你便有「債權」,但不是有債權就能隨意去債務人家裡把錢搶過來,更不能用暴力的方式逼債務人把錢吐出來。那該怎麼辦?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,必須先讓法院認可你有這個債權,再透過法院(唯一合法討債集團)幫你把錢拿回來。怎麼獲得法院的認可?怎麼請法院幫你要錢?可分為下面幾個步驟。
取得執行名義
獲得法院認可債權的方式有很多種,可以是打贏官司的勝訴判決,也可以是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,經過公證的契約也可以,甚至在法院成立的調解筆錄、和解筆錄等等,這些在法律上叫做「執行名義」,有這些東西法院才會幫你討債。
常見的執行名義大致如下(強制執行法第4條):
- 勝訴判決。
- 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。
-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、調解。
- 經過公證的契約
- 拍賣抵押物裁定
- 本票裁定、支付命令及債權憑證等
要用哪種執行名義?
簡單講,如果只有借據或支票,那先聲請支付命令;如果有本票,那聲請本票裁定;如果曾經設定抵押權,那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;如果已經有勝訴判決、和解或調解筆錄、公證契約或債權憑證,那最好!可以直接拿來用!
查財產
總要先知道債務人有哪些財產,才能請法院去查封、扣押,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!所以拿到執行名義後,帶著執行名義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。
聲請強制執行(查封、扣押)
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或所得,最常見的是房產、利息收入、股票,那就能憑著(1)執行名義、(2)財產所得清單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至於執行的方式:
- 對於房屋、土地是查封,就是貼封條,並請地政機關在謄本上註記,讓不動產暫時不能賣給別人。
- 對於銀行戶頭或股票是扣押,就是禁止債務人動用存款。
- 若沒有財產或存款,但有工作收入,則可以聲請法院扣薪,也就是每個月從薪水扣一點。
如果沒有財產、存款,也沒有工作收入,則可請法院發「債權憑證」,拿到它的好處是在未來五年內,可隨時查財產,如果查到能馬上查封、扣押。但要記得每五年換一次。
收取、拍賣、分配
在扣押存款的情形,法院通常會核發「收取命令」,收到後就能去銀行領債務人的錢。
在查封債務人房子、土地或汽車的情形,會接著進行拍賣程序,法院會定一個時間公開拍賣債務人的財產,等拍定人(買到法拍屋的人)繳錢給法院後,債權人就可以跟法院拿錢。
但是!萬一債務人不止欠一個人錢,這時還需要經過分配程序,這部分較複雜且專業,建議諮詢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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