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到債務人不還錢的情況,如果有本票該如何將錢要回來?本文將詳述如何聲請本票裁定,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。
文章內容
本票裁定是什麼?
本票裁定是一種執行名義,用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當債權人(持票人)向債務人(發票人)請求付款失敗,債權人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再依該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、拍賣發票人的財產。
由於本票裁定具有非訟的性質,法院在審查時只會看本票是否有效、是否已經到期,以及持票人有無提示,完全不需要開庭。因此,債務人在收到本票裁定前不會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。
本票裁定聲請狀要怎麼寫?
先附上範例:
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: 聲請事項 一、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○○○元整,及自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○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○張,均已屆期,經某年某月某日提示未獲付款。聲請人雖屢為催討,仍未蒙置理。為此依據票據法第123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以保權益。 證物名稱及件數:本票正本○張。
務必注意以下兩點:
- 提示日:一定要寫是哪一天拿著本票去找債務人要錢。但如果沒親自拿本票找過債務人請款怎麼辦?像是根本找不到人、只用電話或LINE催討,或只有寄存證信等等。沒關係!在法律上,只需寫一個到期日(發票日)後的日期即可,實際上有沒有提示不重要,因為有無提示是由債務人舉證!這點非常重要!而且只須寫日期,不須多寫用什麼方式跟債務人要錢,不然反而會被駁回!總之,只要寫日期就好,不要多寫。
- 一定要附本票的「正本」,只附影本會被駁回。可以將正本釘在聲請狀後面。
聲請費用多少?
聲請本票裁定的裁判費是依據本票金額多少而定:
- 未滿10萬:500元
- 10萬以上,未滿100萬:1,000元
- 100萬以上,未滿1,000萬:2,000元
- 1,000萬以上,未滿5,000萬:3,000元
- 5,000萬以上,未滿1億:4,000元
- 1億以上:5,000元
聲請程序為何?
第一步:找對法院
首先確定要向哪間法院聲請。判斷順序:本票上有寫付款地時找付款地法院,無付款地找發票地法院,無發票地找債務人居住地法院。
第二步:寫聲請狀
如上述填寫,並附上本票裁定正本。
第三步:遞狀並繳裁判費
到管轄的地方法院收狀室遞狀,並當場繳裁判費。
第四步:收到裁定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後如果沒有問題,通常約兩周就會收到本票裁定。收到裁定後還不能馬上查封債務人財產,還要等約10天,法院會再發「裁定確定證明書」,拿到本票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這兩樣文件後,就進行後續查財產、聲請查封拍賣的程序。(也可以拿到裁定就先聲請,確定證明書之後再補,這樣更快!)
注意!
務必在收到裁定後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,不然法律上時效未中斷,等於還沒跟債務人要錢。若從到期日或發票日起三年都沒要錢,本票會作廢!到時可能要不回錢!
至於收到上述兩樣文件後,如何在6個月內盡速聲請強制執行,可參〈欠錢不還怎麼辦?強制執行程序教學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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